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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PLAZ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09:4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8429号“if PL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5710号“IF PLAZA”商标、第12799476号“if INDUSTRY FORUM”商标、第14713365号“if IFEET”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if”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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