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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明灯配Z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09:2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477383号“卓明灯配Z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24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名知名的企业家,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在国内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为广大公众和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
3、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4、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中山市古镇泰奥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使用,但并不能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已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产品宣传页、送货单、出货单、门头图片等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所载事项已实际履行,且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均为灯具及其配件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名知名的企业家,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在国内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为广大公众和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
3、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4、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中山市古镇泰奥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使用,但并不能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已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产品宣传页、送货单、出货单、门头图片等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所载事项已实际履行,且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均为灯具及其配件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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