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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一窟”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6:47 阅读(

申请人因第6568582号“千红一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081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夷山市天心永乐禅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360搜索与复审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关的关键词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千红一窟”,而非“千仁一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持续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百度词条、官网信息及部分网络检索结果资料;2、各界人士到访“武夷山天心永乐禅寺”照片资料;3、授权使用声明;4、“千红一窟”商标茶叶产品照片、装箱图片;5、采购协议、清单、收据及入账通知单;6、其他使用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单独或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地商业使用,不应予以采信。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武夷山市天心永乐禅寺岩茶厂(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证据5的相关采购清单、收据、入账通知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许可人已将“千红一窟”茶销售至李莉、胡改雁、余清华、方佳佳、吕晚成、杭州百悦基业、梁建平等。结合证据4的茶叶包装照片等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许可人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茶”商品上。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与“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月饼;糕点;馅饼(点心)”商品与“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656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