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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奇 爱学习WWW.ALO7.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6:37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98429号“爱乐奇 爱学习WWW.ALO7.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47号决定,于2018年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并未将被申请人证据寄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力。因此请求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或给予申请人阅卷的机会。二、经申请人在市场上进行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于指定的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转让核准后至今,被申请人已将该商标广泛使用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实际开展了相关服务,并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业务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上海昂立优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与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与武汉巨人大学城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与佛山市卓越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表、发票;5、英语教材图片;6、宣传资料图片;7、宣传视频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说宝堂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电影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数字成像服务;翻译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1月27日转让至上海钦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2、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8、英语教材;9、宣传资料;10、课程表;11、发票;12、爱乐奇线上英语学习平台充值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相关资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11为合同、发票等,均指向被申请人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在线课程等计算机程序开发、定制服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证据5、8为英语教材。上述证据均未涉及被申请人在复审的教育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6、7、9、10、12均为自行制作,无法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并未将被申请人证据寄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力。因此请求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或给予申请人阅卷的机会。二、经申请人在市场上进行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于指定的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转让核准后至今,被申请人已将该商标广泛使用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实际开展了相关服务,并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业务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上海昂立优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与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与武汉巨人大学城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与佛山市卓越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表、发票;5、英语教材图片;6、宣传资料图片;7、宣传视频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说宝堂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电影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数字成像服务;翻译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1月27日转让至上海钦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2、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8、英语教材;9、宣传资料;10、课程表;11、发票;12、爱乐奇线上英语学习平台充值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相关资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11为合同、发票等,均指向被申请人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在线课程等计算机程序开发、定制服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证据5、8为英语教材。上述证据均未涉及被申请人在复审的教育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6、7、9、10、12均为自行制作,无法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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