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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精灵LOVE BAB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6:00 阅读(

申请人因第3013834号“可爱精灵LOVE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52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在撤销申请阶段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国内日化知名企业,产品畅销全国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一万多家大中型零售终端,并已出口至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国家和地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广泛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公证书;2、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剂;化妆品;化妆粉;防晒霜;爽身粉;紫罗酮(香水);护肤霜;染发剂;皮肤增白霜;口红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一张销售发票及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柔润保湿霜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2为带有复审商标字样的产品实物图片。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保湿霜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301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