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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臻选”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4: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7613号“购物臻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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