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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016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7 15:00 阅读(

第337016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1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3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