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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世家Jewellery Aristocra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5:34 阅读()
申请人因第7448857号“珠宝世家Jewellery Aristocr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82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复审商标的信息。此外,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银饰品等,被申请人没有经营资质不可能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搜索结果页;2、被申请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2、珠宝世家珍珠商城淘宝店铺简介及首饰产品展示页面;3、被申请人Jewellery Aristocrat珠宝世家珠宝、流行首饰等商品的品牌申请记录;4、淘宝网交易详情、订单状态页面及发货单、快递单数份;5、被申请人与苏州驰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6、被申请人与嘉和雕艺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品袋制作合同书及实物图片;7、产品标签、宣传页及保养手册图片;8、《菁英荟》杂志封面及宣传内页图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均为网页资料复印件或者文本复印件,鉴于网络信息和复印件信息容易篡改的特性,因此完全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应采信。2、申请人在淘宝网进行搜索,没有找到被申请人所提到的珠宝世家珍珠商城店铺。被申请人提交的交易记录、发货单、快递单均为复印件,且这些所谓交易没有任何购买方参与交易的真实迹象,交易后的评价都没有,不足以构成买卖双方已经真实完成相关商品交易的完整证据链条。3、申请人亦未在阿里巴巴搜索到被申请人店铺信息,且其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品牌认证申请材料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真实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4、被申请人与苏州驰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单一证据,无其他发票等证据佐证,真实性很难证实。5、被申请人与嘉和雕艺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品袋制作合同书为复印件,真实性很难证实,礼品包装袋与待证事实没有任何关联。6、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局决定书并不能直接对本案审查结果造成任何影响。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真实、合法的使用在指定的相关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淘宝网、天猫网、阿里巴巴对“珠宝世家珍珠商城”“珠宝世家”的搜索结果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银饰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Jewellery Aristocrat/珠宝世家品牌的珠宝、流行首饰等商品在淘宝网进行品牌申请并被审核通过。证据4为若干份珠宝世家Jewellery Aristocrat珍珠项链吊坠、925银珍珠耳钩环坠等商品的订单交易成功信息及对应的收货和物流信息、发货单。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1、6、7等相关销售网页、产品标签、实物图片等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项链吊坠、925银珍珠耳钩环坠等商品上。申请人的质疑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复审商标的信息。此外,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银饰品等,被申请人没有经营资质不可能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搜索结果页;2、被申请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2、珠宝世家珍珠商城淘宝店铺简介及首饰产品展示页面;3、被申请人Jewellery Aristocrat珠宝世家珠宝、流行首饰等商品的品牌申请记录;4、淘宝网交易详情、订单状态页面及发货单、快递单数份;5、被申请人与苏州驰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6、被申请人与嘉和雕艺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品袋制作合同书及实物图片;7、产品标签、宣传页及保养手册图片;8、《菁英荟》杂志封面及宣传内页图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均为网页资料复印件或者文本复印件,鉴于网络信息和复印件信息容易篡改的特性,因此完全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应采信。2、申请人在淘宝网进行搜索,没有找到被申请人所提到的珠宝世家珍珠商城店铺。被申请人提交的交易记录、发货单、快递单均为复印件,且这些所谓交易没有任何购买方参与交易的真实迹象,交易后的评价都没有,不足以构成买卖双方已经真实完成相关商品交易的完整证据链条。3、申请人亦未在阿里巴巴搜索到被申请人店铺信息,且其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品牌认证申请材料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真实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4、被申请人与苏州驰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单一证据,无其他发票等证据佐证,真实性很难证实。5、被申请人与嘉和雕艺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品袋制作合同书为复印件,真实性很难证实,礼品包装袋与待证事实没有任何关联。6、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局决定书并不能直接对本案审查结果造成任何影响。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真实、合法的使用在指定的相关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淘宝网、天猫网、阿里巴巴对“珠宝世家珍珠商城”“珠宝世家”的搜索结果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银饰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Jewellery Aristocrat/珠宝世家品牌的珠宝、流行首饰等商品在淘宝网进行品牌申请并被审核通过。证据4为若干份珠宝世家Jewellery Aristocrat珍珠项链吊坠、925银珍珠耳钩环坠等商品的订单交易成功信息及对应的收货和物流信息、发货单。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1、6、7等相关销售网页、产品标签、实物图片等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项链吊坠、925银珍珠耳钩环坠等商品上。申请人的质疑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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