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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96781号“FLYK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7 14:58 阅读(

第31996781号“FLYK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6781号“FLYK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9932号商标、第1017994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2535号商标、第11545034号商标、第131728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服装等商品上已经注册了第10725390号“FLYKNIT”商标,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FLYKNIT”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FLY”,使用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