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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林”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5:12 阅读()
申请人因第9422146号“永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48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材料有效,故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各种渠道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在被申请撤销服务上的使用内容。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在宣传材料中多处提及复审商标,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材料。
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系超期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酒店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服务指南、消费者指南复印件;
3、宾客账单复印件;
4、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农村商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5月21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蒸气浴;宠物饲养等。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该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缺乏其他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且其所显示的服务亦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2、3以及网页搜索材料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其所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材料有效,故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各种渠道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在被申请撤销服务上的使用内容。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在宣传材料中多处提及复审商标,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材料。
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系超期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酒店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服务指南、消费者指南复印件;
3、宾客账单复印件;
4、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农村商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5月21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蒸气浴;宠物饲养等。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该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缺乏其他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且其所显示的服务亦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2、3以及网页搜索材料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其所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保健;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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