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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恋xiangl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5: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3448610号“乡恋xiang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3057号决定,于2018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
1、被申请人授权河南简乐派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简乐派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简乐派公司营业执照;
2、关于乡恋牌饮料的经销合同书、收据、出库单;
3、纸箱供货合同、收据、出库单;
4、标签供货合同、收据、出库单;
5、宣传彩页(实物)。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6月21日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后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7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另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仅申请注册三件商标,且均包含汉字“乡恋”,指定商品均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而河南简乐派饰品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作为简乐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简乐派公司许可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体现了简乐派公司向郑州龙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乡恋苹果醋、草莓汁等产品的情况;证据3、4体现了兰考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生产“乡恋”饮料纸箱和标签的情况;加之证据5以及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乡恋”商标的事实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体现被申请人以许可的方式对乡恋苹果醋、草莓汁等商品进行生产销售的情况。鉴于苹果醋、草莓汁等商品均属无酒精果汁饮料,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商品与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相类似,故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豆类饮料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材料。鉴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
1、被申请人授权河南简乐派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简乐派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简乐派公司营业执照;
2、关于乡恋牌饮料的经销合同书、收据、出库单;
3、纸箱供货合同、收据、出库单;
4、标签供货合同、收据、出库单;
5、宣传彩页(实物)。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6月21日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后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7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另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仅申请注册三件商标,且均包含汉字“乡恋”,指定商品均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而河南简乐派饰品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作为简乐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简乐派公司许可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体现了简乐派公司向郑州龙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乡恋苹果醋、草莓汁等产品的情况;证据3、4体现了兰考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生产“乡恋”饮料纸箱和标签的情况;加之证据5以及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乡恋”商标的事实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体现被申请人以许可的方式对乡恋苹果醋、草莓汁等商品进行生产销售的情况。鉴于苹果醋、草莓汁等商品均属无酒精果汁饮料,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商品与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相类似,故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豆类饮料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材料。鉴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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