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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生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4: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6145号“农夫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693号“农夫”商标、第1142086号“农夫”商标、第1340085号“农夫”商标、第1347781号“农夫”商标、第35324698号“农夫园艺”商标、第25222352号“农夫NONGFU”商标、第25206275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五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均以“农夫”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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