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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11738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4:58 阅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17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03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4月25日至2018年04月24日期间相关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且申请人未对撤销三年未使用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未经质证的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2004年3月创立的一家软件发展有限公司。JUJU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编排工具软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网页相关热点问题介绍;
  2、2016年12月7日发布于IBM网站的一片介绍云编排技术的文章;
  3、新浪微博中关于JuJu的页面;
  4、《干货!系统管理员资源大全》文章打印页;
  5、《15个私有云上的DEvops开源工具》文章打印页JuJu的页面;
  6、从被申请人的JUJUCharms社区网页下载打印的被申请人向用户提供子集文件以及源代码信息的页面和指导页面;
  7、从被申请人的网页下载打印的“JUJU 1.x”、“JUJU 2.x”系列版本更新数据页;
  8、UbuntuCloud和JuJu论坛打印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审理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与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及内容关联性等方面均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否认,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复审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2月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是对相关网页、技术的介绍;证据6、7向用户提供子集文件以及源代码信息的页面和指导页面仅展示了如何使用,缺乏相应的销售使用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证据3、4、5、8、9、10多为单方自制,且为英文,未附有翻译,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25日至2018年04月24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G111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