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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物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4: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5992号“三一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685号“三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美元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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