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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酵”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4: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4965号“特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也未表示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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