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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约阀门”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4: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47012号“尔约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0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收据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尔约”与引证商标“约尔”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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