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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09501号“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7 14:54 阅读(

第33009501号“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9501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587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该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