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3009501号“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7 14:54 阅读()
第33009501号“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9501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587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该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一篇:神舟三号商标争议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