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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4:4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657365号“英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98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百度搜索引擎、淘宝、京东网等,均未检索到复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该商标信息,从而证明该商标近三年一直没有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2.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3.各实体店店面照片及广告牌、商店照片;4.被申请人组织慈善活动、集体活动相关资料;5.复审商标产品的参展相关资料;6.复审商标相关合同、票据、宣传册、宣传广告;7.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浴澡盆、坐便器等商品上。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浴缸、坐厕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坐浴澡盆、坐便器、沐浴器、便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浴缸、坐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百度搜索引擎、淘宝、京东网等,均未检索到复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该商标信息,从而证明该商标近三年一直没有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2.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3.各实体店店面照片及广告牌、商店照片;4.被申请人组织慈善活动、集体活动相关资料;5.复审商标产品的参展相关资料;6.复审商标相关合同、票据、宣传册、宣传广告;7.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浴澡盆、坐便器等商品上。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浴缸、坐厕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坐浴澡盆、坐便器、沐浴器、便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浴缸、坐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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