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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15:31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7日对第15714973号“天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最知名的蓄电池生产商。申请人的“天能及图”商标于2010年已被认定为第9类蓄电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再次请求认定第1742735号“天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复制蓄电池行业知名品牌“天能”,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且会冲淡与丑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引证商标一、二档案;3、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4、“天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5、所获荣誉;6、相关专利证书;7、相关领导视察照片、新闻报道;8、广告费用清单;9、广告合同、展位实际制作费用明细;10、户外广告照片;11、报刊杂志报道;12、平面广告图片;13、视觉设计文件;1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书;15、全国销售服务网络图、办事处服务网络表;16、财务年报;17、销售合同;18、产品介绍;19、(2010)商标异字第22833号异议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初步审定使用在第5类粘蝇胶、灭蝇剂、用于驱虫的杉木、蚊香、卫生球、卫生巾、内裤衬里(卫生用)、卫生巾带、卫生棉条、失禁用衣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7年5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1550期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5月20日引证商标权利人名称由本案申请人变更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尚在专用期内。
3、2010年10月,我局在“(2010)商标异字第22833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天能及图”商标在蓄电池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虽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商标经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粘蝇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蓄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粘蝇胶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粘蝇胶等商品与申请人的电池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被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最知名的蓄电池生产商。申请人的“天能及图”商标于2010年已被认定为第9类蓄电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再次请求认定第1742735号“天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复制蓄电池行业知名品牌“天能”,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且会冲淡与丑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引证商标一、二档案;3、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4、“天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5、所获荣誉;6、相关专利证书;7、相关领导视察照片、新闻报道;8、广告费用清单;9、广告合同、展位实际制作费用明细;10、户外广告照片;11、报刊杂志报道;12、平面广告图片;13、视觉设计文件;1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书;15、全国销售服务网络图、办事处服务网络表;16、财务年报;17、销售合同;18、产品介绍;19、(2010)商标异字第22833号异议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初步审定使用在第5类粘蝇胶、灭蝇剂、用于驱虫的杉木、蚊香、卫生球、卫生巾、内裤衬里(卫生用)、卫生巾带、卫生棉条、失禁用衣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7年5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1550期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5月20日引证商标权利人名称由本案申请人变更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尚在专用期内。
3、2010年10月,我局在“(2010)商标异字第22833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天能及图”商标在蓄电池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虽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商标经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粘蝇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蓄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粘蝇胶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粘蝇胶等商品与申请人的电池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被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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