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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14:51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对第18452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08041号“V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将会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在第12类“陆地车辆”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表格资料;
  2、审计报告及年报;
  3、经济指标、企业介绍;
  4、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记录;
  5、排行榜、广告宣传;
  6、所获荣誉等;
  7、消费、广告合同、发票等;
  8、在先案例、判决、维权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第164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8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1类“氢氧化镁;碳酸镁;氯化镁;碳酸钙;碳酸锌;碳化钙;碳酸盐;钾盐镁矾;氧化钡;氧化铅”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类“工业粘合剂”等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和油脂”等商品上;第7类“马达包括非陆地用车辆部件”等商品;第12类“陆、空、水用运载器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氢氧化镁;碳酸镁;氯化镁;碳酸钙;碳酸锌;碳化钙;碳酸盐;钾盐镁矾;氧化钡;氧化铅”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重合或者具有一定共性,属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VW图形”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VW图形”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VW图形”商标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