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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鸟”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13:36 阅读(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0日对第18828414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33946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材料;
  2、行政起诉状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纯属恶意报复行为。引证商标已经被贵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目前所涉及的无效宣告案件尚处于行政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材料;
  2、申请人的商标信息列表及他人商标的介绍材料。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7547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有关引证商标的宣告无效公告于2019年7月27日发布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