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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W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4: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8702659号“CR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98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百度搜索引擎、淘宝、京东网等,均未检索到复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该商标信息,从而证明该商标近三年一直没有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复审商标销售使用证据;3.广告发票复印件以及户外广告、报刊等;4.产品照片及产品目录;5.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在专卖店、展厅、展会的图片;6.荣誉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27日申请注册,201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浴澡盆、淋浴隔间、喷焊灯等商品上。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有效期为201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13日。证据2至6能够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浴缸、坐厕、沐浴房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汽浴装置、盥洗室(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淋浴隔间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浴缸、坐厕、沐浴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喷焊灯、乙炔照明灯头、炉子(燃烧器)、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蒸汽浴装置、盥洗室(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淋浴隔间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70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