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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鸟LEIOTHRIX”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11:41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2日对第20803398A号“相思鸟LEIOTHRI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587727号“相思”商标、第3496843号“相思”商标、第3496844号“相思鸟”商标、第7461472号“相思鸟”商标、第929280号“相思”商标、第744411号“相思鸟及图”商标、第14418050号“相思鸟”商标、第8387468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3087512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1597224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1605215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3498723号“相思鸟”商标、第8027412号“相思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所获荣誉;
3.认证证书;
4.相关商标信息;
5.词语解释;
6.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2018年7月2日经核准名更注册人名义为江苏红豆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十三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第24类织物、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为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引证商标一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相思鸟”与引证商标一“相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587727号“相思”商标、第3496843号“相思”商标、第3496844号“相思鸟”商标、第7461472号“相思鸟”商标、第929280号“相思”商标、第744411号“相思鸟及图”商标、第14418050号“相思鸟”商标、第8387468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3087512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1597224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1605215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3498723号“相思鸟”商标、第8027412号“相思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所获荣誉;
3.认证证书;
4.相关商标信息;
5.词语解释;
6.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2018年7月2日经核准名更注册人名义为江苏红豆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十三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第24类织物、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为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引证商标一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相思鸟”与引证商标一“相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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