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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脉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3:51 阅读()
申请人因第6887588号“人脉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96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站建设合同、收条复印件;
2、申请人网站截图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23日至2018年03月22日期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且所提供的证据并非商业用途,也没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正娥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0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由沈阳正娥商贸有限公司转让与沈阳正久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网站建设合同、收据为自制证据,且未在指定期间内,也未体现申请人信息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自营网站截图为单方面自制证据,内容可自行修改,证明力较弱,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取证过程未公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站建设合同、收条复印件;
2、申请人网站截图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23日至2018年03月22日期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且所提供的证据并非商业用途,也没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正娥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0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由沈阳正娥商贸有限公司转让与沈阳正久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网站建设合同、收据为自制证据,且未在指定期间内,也未体现申请人信息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自营网站截图为单方面自制证据,内容可自行修改,证明力较弱,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取证过程未公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网络在线提供交友服务、通过因特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交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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