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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陶居TAO TAO JU”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2:19 阅读(

 申请人因第3462678号“陶陶居TAO TAO J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001号决定,于2019年4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在全国各地腌制食品、食用油等市场、全国各地食品交易会、展销会、互联网的调查,均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泡菜”等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三年没有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表示质疑。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商标注册后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现在已经广泛使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上。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29类“泡菜”等商品上进行了持续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完全涵盖了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产品照片、产品宣传册照片;
  2、被申请人产品订货单及发票、经销合同及发票;
  3、商标印刷委托书及收据;
  4、被申请人产品销售门市部及货架照片。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涉嫌杜撰及提供虚假使用证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提供的使用证据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2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泡菜、酸菜;番茄汁;五香萝卜;萝卜干;大头菜;腐乳;食用油脂;食用油;芝麻油”,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泡菜、食用油”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订货单及发票、经销合同及发票可以形成对应关系,且显示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品为“甜酸五柳菜、麻油、香化南乳”等,显示商标为“陶陶居”等,显示销售方为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其提交的证据1、3、4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甜酸五柳菜、麻油、香化南乳”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泡菜、酸菜;番茄汁;五香萝卜;萝卜干;大头菜;腐乳;食用油脂;食用油;芝麻油”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甜酸五柳菜、麻油、香化南乳”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3462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