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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夫人GOLDLAD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2: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97680号“金夫人GOLD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069号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被申请人并未在“化妆品(不包括动物化妆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进行质证,该证据材料并非合法有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3、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及其包装照片。
  我局将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复审商标已过有效期,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复审商标有效的证据。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其体现的“驱蚊香露”商品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化妆品“的经营项目。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网站搜索“工矿产品”的结果网页截图复印件;在天眼查网站查询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结果网页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市美佳日化厂于1998年2月16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不包括动物化妆品);香水;花露水;口红;润肤膏;粉蜜(包括香粉蜜,杏仁蜜,奶液);爽身粉;护发油;洗面奶;洗涤剂”,经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该商标于2010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于2018年1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四川顺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6月2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化妆品(不包括动物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可以形成对应关系,且显示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品为“驱蚊香露”,显示商标为“金夫人”,显示销售方为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驱蚊香露”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动物化妆品);香水;花露水;口红;润肤膏;粉蜜(包括香粉蜜,杏仁蜜,奶液);爽身粉;护发油;洗面奶”商品与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驱蚊香露”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涤剂”商品与成都美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驱蚊香露”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该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洗涤剂”商品或其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不包括动物化妆品);香水;花露水;口红;润肤膏;粉蜜(包括香粉蜜,杏仁蜜,奶液);爽身粉;护发油;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申请商标-129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