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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多丽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09:3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1648558号“桂多丽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多丽”系列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获准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2、争议商标与第860509号“多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36051号“多丽DU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86901号“多丽DU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18287号“多丽DU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类似或关联商品。3、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广告推广协议、广告播放证明、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
  3、购销合同、发票、成交订单;
  4、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所获荣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设备、电吹风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设备、电风扇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通过《南宁晚报》、《南国早报》、广西卫星频道等多种媒介对“多丽”系列品牌油烟机、浴霸等家用电器商品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宣传推广。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多丽”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油烟机、浴霸等家用电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标识“桂多丽”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多丽”文字,其呼叫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电吹风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电风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桂多丽及图”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多丽”字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