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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岛稻花香米”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09:34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对第15924374号“太阳岛稻花香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稻花香”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且“稻花香”并非大米商品的通用名称。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98859、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傍名牌”的侵权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如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荣誉证书、维权材料、相关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是对旗下“太阳岛”商标权利的延续,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不具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并未抄袭复制引证商标,而申请人所列举的商标侵权案件与本案无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简介、审计报告、关于引证商标参展资料、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其它材料。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大米国家标准;2、水稻种子品种目录;3、争议商标实际宣传使用的材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黑龙江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2019年10月27日,争议商标获准转让于被申请人。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汉字“稻花香”,二者在音、形、义等方面均相似,若共存于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或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西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粥、方便米饭、米粉”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