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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雅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8 09:1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20966961号“狼雅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拥有“七匹狼”、“与狼共舞”等男装品牌,是中国男装开创性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18119号“狼图腾LANGTU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文字“狼雅图”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狼图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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