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90134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1: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901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145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经公证);
  2、金陵酒店采购网网页;
  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5年1月2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1995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中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浴袍、拖鞋、厨师帽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可以对上述使用情况予以佐证。鉴于浴袍、拖鞋、厨师帽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帽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浴袍、拖鞋、厨师帽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服装、足球鞋、帽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帽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浴袍、拖鞋、厨师帽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婴儿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婴儿服装;游泳衣;雨衣;戏装;袜;手套(无特种手套);领带;围巾;腰带;服装带;游泳裤;柔道服;縻服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足球鞋、帽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0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