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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DA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10:53 阅读()
申请人因第8881628号“PPD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70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因无质证程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提出质疑,并就此提出复审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未间断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是中国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同时也是第一家获得工商部门批准,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本案申请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其无视事实,提出撤销复审,实为对行政资源的浪费,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简介及2007-2017年大事记;
2、金融界根据被申请人招股说明书的数据分析;
3、被申请人2014-2017年行业排名证据;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5、被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慈善活动报道;
7、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8、被申请人宣传推广合同;
9、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服务协议;
10、复审商标在苹果及安卓平台及应用市场的投放及更新记录;
11、被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2、被申请人网站信息及搜索结果。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代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不动产经纪”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上对“拍拍贷PPDAI”商标进行了使用。同时由证据可知,“拍拍贷PPDAI”是一款线上撮合平台,主要提供小额现金借款服务,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借贷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此种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重合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经纪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服务与经纪服务为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亦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其余复审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经纪、经纪、不动产经纪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因无质证程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提出质疑,并就此提出复审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未间断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是中国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同时也是第一家获得工商部门批准,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本案申请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其无视事实,提出撤销复审,实为对行政资源的浪费,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简介及2007-2017年大事记;
2、金融界根据被申请人招股说明书的数据分析;
3、被申请人2014-2017年行业排名证据;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5、被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慈善活动报道;
7、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8、被申请人宣传推广合同;
9、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服务协议;
10、复审商标在苹果及安卓平台及应用市场的投放及更新记录;
11、被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2、被申请人网站信息及搜索结果。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代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不动产经纪”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上对“拍拍贷PPDAI”商标进行了使用。同时由证据可知,“拍拍贷PPDAI”是一款线上撮合平台,主要提供小额现金借款服务,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借贷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此种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重合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经纪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服务与经纪服务为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亦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其余复审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经纪、经纪、不动产经纪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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