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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日SUNCHAS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09: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8629号“朝日SUNCHAS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1468号“朝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朝日”,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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