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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补给”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0: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9364号“火星补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4527号“M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58612号“M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具体含义、整体构成、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相关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图片、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申请商标相关产品代加工合同、相关网络销售证据、宣传册和宣传页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猪肉、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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