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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334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09: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3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8468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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