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352334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09: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3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8468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府网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也定能有效助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