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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E栈”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0: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497号“供销E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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