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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50236号“尔雅书苑”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09: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0236号“尔雅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02092号“尔雅书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9316号“尔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3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尔雅书苑”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印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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