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KellerFunne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09:2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361233号“KellerFunn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15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了搜索,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将载有“KellerFunnel”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及使用的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并将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发至申请人,以便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泰州莱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KELLERFUNNEL”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存在正当理由不使用争议商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才可以在市场流通。被申请人为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公司,在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之后,在2015年12月30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注册的申请,经过多个程序及产品名称的多次修改,于2018年1月22日才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无法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后积极使用争议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苏食药监直受通[2015]3040378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直属分局行政审批文书受理通知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175);3、被申请人与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医疗器械采购协议、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宣称其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后积极使用争议商标,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或宣传。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疑。证据3中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主要股东。三、申请人称因为其产品于2018年1月22日才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其在指定期间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2缺乏关联性,该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结果显示,除证据2所示的“一次性隆胸手术用漏斗”(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175)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其他19件医疗器械。综上,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在指定期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或被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相关信息、2018年度报告;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信息、2018年度报告;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被申请人注册医疗器械查询结果;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针对申请人的质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才可以在市场流通。被申请人为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公司,在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之后,在2015年12月30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注册的申请,经过多个程序及产品名称的多次修改,于2018年1月22日才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无法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将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前,为产品上市做相关准备,于2017年12月与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百度进行推广活动,并在线下印制宣传彩页对复审商标使用商品进行宣传。在2018年1月22日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后开始使用复审商标,与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完成采购协议,为其提供复审商标产品,有相关协议及产品包装为证。
被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泰州市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合同、发票;5、产品宣传、产品外包装图片等(未交换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3为一份被申请人与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器械采购协议及发票,证据4为一份被申请人与泰州市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及发票,该两份证据中发票的形成时间均晚于本案指定期间。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为其主要股东,并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用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对此未予以回应。被申请人称与泰州市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为百度推广,但并未提交其在百度进行推广的其他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该两份证据具有明显的象征性使用特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称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82660175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18年1月22日才取得,其于指定期间无法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亦提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被申请人注册医疗器械查询结果用以证明除“一次性隆胸手术用漏斗”外,被申请人在取得复审商标时有多件医疗器械商品的注册证,且同时期被申请人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其称因没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而无法使用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所称其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82660175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18年1月22日才取得的情形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了搜索,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将载有“KellerFunnel”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及使用的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并将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发至申请人,以便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泰州莱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KELLERFUNNEL”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存在正当理由不使用争议商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才可以在市场流通。被申请人为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公司,在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之后,在2015年12月30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注册的申请,经过多个程序及产品名称的多次修改,于2018年1月22日才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无法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后积极使用争议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苏食药监直受通[2015]3040378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直属分局行政审批文书受理通知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175);3、被申请人与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医疗器械采购协议、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宣称其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后积极使用争议商标,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或宣传。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疑。证据3中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主要股东。三、申请人称因为其产品于2018年1月22日才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其在指定期间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2缺乏关联性,该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结果显示,除证据2所示的“一次性隆胸手术用漏斗”(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175)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其他19件医疗器械。综上,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在指定期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或被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相关信息、2018年度报告;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信息、2018年度报告;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被申请人注册医疗器械查询结果;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针对申请人的质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才可以在市场流通。被申请人为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公司,在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之后,在2015年12月30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注册的申请,经过多个程序及产品名称的多次修改,于2018年1月22日才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无法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将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前,为产品上市做相关准备,于2017年12月与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百度进行推广活动,并在线下印制宣传彩页对复审商标使用商品进行宣传。在2018年1月22日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后开始使用复审商标,与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完成采购协议,为其提供复审商标产品,有相关协议及产品包装为证。
被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泰州市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合同、发票;5、产品宣传、产品外包装图片等(未交换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3为一份被申请人与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器械采购协议及发票,证据4为一份被申请人与泰州市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及发票,该两份证据中发票的形成时间均晚于本案指定期间。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为其主要股东,并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用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泰州市太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对此未予以回应。被申请人称与泰州市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为百度推广,但并未提交其在百度进行推广的其他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该两份证据具有明显的象征性使用特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称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82660175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18年1月22日才取得,其于指定期间无法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亦提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被申请人注册医疗器械查询结果用以证明除“一次性隆胸手术用漏斗”外,被申请人在取得复审商标时有多件医疗器械商品的注册证,且同时期被申请人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其称因没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而无法使用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所称其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82660175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18年1月22日才取得的情形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