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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承诺COMMITMENT OF LOV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8 09: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5505400号“爱的承诺COMMITMENT OF LO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56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芳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经申请人持续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不应被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委托加工合同》;2、商品图片及微信推广图片;3、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及授权证书;4、出货明细单;5、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6、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及出货明细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其所证明的目的不应予以采纳。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06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表;宝石(珠宝)”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09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银饰品;表;宝石(珠宝)”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6中的许可、授权文件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缺乏履行证据。证据2、4、6的相关照片、微信推广图片、出货明细单等均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银饰品;表;宝石(珠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55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