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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959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5 15:04 阅读(

第336959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5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349号“舟膳及图”商标,第15449012、16164383号“黄胜记及图”商标,第16265236号“海乐寿及图”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