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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5 14:59 阅读()
第32171259号“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1259号“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 互联网+文创基金•助力旺旺梦想家WONDERLAND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双创”文字本身并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积极向上的含义,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旺旺商标知名度证据;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3、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双创”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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