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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5 14:57 阅读(

第35667316号“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7316号“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82004号“Legal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综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其余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翻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外文“legalXchain”与引证商标“Legalchain”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司法联盟链”使用在其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