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20256772号“青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5 14:43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357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青汁”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蜂王浆;花粉健身膏;食品用糖蜜;茶饮料;口香糖;糕点;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原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对“青汁”的介绍、互联网上检索到的有关“青汁”产品的介绍说明、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青汁”检索结果等证据显示,“青汁”最初指用大麦若叶(即大麦的嫩叶)榨出的汁水,广义来讲,也包括用小麦嫩叶榨出的汁水。如今,许多人把绿茶、甘蓝等众多植物的汁水,统称为青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也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是以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为基础注册的,一直使用至今,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定的关系。2、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3、“青汁”不是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环保证明、纳税证明;
2、申请人“青汁复合蜂产品制品”检测报告;
3、申请人“青汁复合蜂产品制品”销售证据;
4、宣传册、包装盒;
5、企业管理文件、顾客调查表。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主要异议理由为:1、“青汁”作为一种健康饮品起源于日本,至今已经有70多年历史,相关公众已经将“青汁”作为普通产品名称认知和使用,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青汁”为产品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3、“青汁”作为一种由植物加工而成的饮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刊物节选;
2、相关网络搜索资料;
3、“青汁”商品的相关媒体报道;
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5、申请人发明专利说明书;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青汁”检索报告。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30类蜂蜜;蜂王浆;花粉健身膏;食品用糖蜜;茶饮料;口香糖;糕点;谷类制品;豆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2、申请人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于2004年0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茶叶代用品;糕点;谷类制品;去壳大麦;膨化水果片、蔬菜片;糖果;咖啡商品上,现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1、原异议人提交的网络文章、检索报告显示,“青汁”一词源于日本,最初是指大麦若叶(即大麦的嫩叶)榨出的汁水,现也有将其他绿色植物叶子的榨取汁液称为“青汁。“青汁”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蜂蜜、茶饮料、糕点等商品上,或属于对商品原料特点的直接描述,或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注册于2006年,涉及的时间点及客观事实状态均与本案不同,该商标注册状态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关于“青汁”是否属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指定各项商品本身并不直接属于绿色植物叶子的榨取汁液,因此,“青汁”并非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青汁”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蜂王浆;花粉健身膏;食品用糖蜜;茶饮料;口香糖;糕点;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原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对“青汁”的介绍、互联网上检索到的有关“青汁”产品的介绍说明、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青汁”检索结果等证据显示,“青汁”最初指用大麦若叶(即大麦的嫩叶)榨出的汁水,广义来讲,也包括用小麦嫩叶榨出的汁水。如今,许多人把绿茶、甘蓝等众多植物的汁水,统称为青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也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是以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为基础注册的,一直使用至今,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定的关系。2、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3、“青汁”不是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环保证明、纳税证明;
2、申请人“青汁复合蜂产品制品”检测报告;
3、申请人“青汁复合蜂产品制品”销售证据;
4、宣传册、包装盒;
5、企业管理文件、顾客调查表。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主要异议理由为:1、“青汁”作为一种健康饮品起源于日本,至今已经有70多年历史,相关公众已经将“青汁”作为普通产品名称认知和使用,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青汁”为产品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3、“青汁”作为一种由植物加工而成的饮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刊物节选;
2、相关网络搜索资料;
3、“青汁”商品的相关媒体报道;
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5、申请人发明专利说明书;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青汁”检索报告。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30类蜂蜜;蜂王浆;花粉健身膏;食品用糖蜜;茶饮料;口香糖;糕点;谷类制品;豆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2、申请人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于2004年0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茶叶代用品;糕点;谷类制品;去壳大麦;膨化水果片、蔬菜片;糖果;咖啡商品上,现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1、原异议人提交的网络文章、检索报告显示,“青汁”一词源于日本,最初是指大麦若叶(即大麦的嫩叶)榨出的汁水,现也有将其他绿色植物叶子的榨取汁液称为“青汁。“青汁”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蜂蜜、茶饮料、糕点等商品上,或属于对商品原料特点的直接描述,或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注册于2006年,涉及的时间点及客观事实状态均与本案不同,该商标注册状态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关于“青汁”是否属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指定各项商品本身并不直接属于绿色植物叶子的榨取汁液,因此,“青汁”并非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