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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ALLOY”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0-01-11 16:57 阅读()
本案涉及到对于“一事不再理”的认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本案为曾经对系争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的情况。一事不再理为实务中的习惯用语,基于对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要求,商标评审裁定应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关键在于对“一事”即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界定。在判断是否“一事”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提出的理由,该理由一般以法定理由为限,如果是以新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评审申请,即认为不属于相同的理由;二是主张的事实,事实以证据为依托,审理中不能仅根据证据数量的差异来认定是否构成新的事实。通常,当事人如果依据在前案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前案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提出评审申请的,即认为不属于相同的事实。而对于明显不属于前案之后新发现的、新产生的证据,不应予以考虑。据此,只要事实和理由其中之一或者两者全都不是相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都会认为不属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而进行实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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