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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都德”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0-01-09 15:49 阅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定结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申请在先原则,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进行审理。而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类似商品/服务进行判定在标准的掌握上应是相同的。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从商品本身的功能、用途或服务本身的目的、内容、场所等客观属性特点出发,再同时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与知名度,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多元化经营程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多种因素,以相关公众一般认知为标准,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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