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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1: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252579号“道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53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烧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并且已经提供了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销售协议;
  3、销货清单及对应发票;
  4、复审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的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非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未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滑县道口烧鸡总公司于1985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烧鸡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后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6月1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1月18日至2018年01月1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可证明原商标所有人与现商标所有人具有许可使用关系;证据2、3、4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烧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25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