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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09: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2506号“苏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3134号商标、第13428551号商标、第25314023号商标、第7392682号商标、第286517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故引证商标三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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