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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回收”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0: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5056号“义回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7886号商标、第9695055号商标、第112770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公众号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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