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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71916号“方克鼓校 FUNK”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7 14:3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071916号“方克鼓校 FUN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707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已提起转让申请,将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故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转让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异议商标核准由原申请人名下转让至北京派麦德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异议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已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故被异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已提起转让申请,将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故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转让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异议商标核准由原申请人名下转让至北京派麦德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异议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已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故被异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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