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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4: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1467号“RAY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0019号“瑞科RAYCO”商标、第15214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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