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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控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4:0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3092号“国贸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358号商标、第30408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签订了共存协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委托设计合同、申请商标的VI设计稿、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合同、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及公证书、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在第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的《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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